泉州青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:
你单位职工郭锋于2021年8月20日在你单位任职期间受到事故伤害,2022年3月14日经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(丰人社工认字〔2022〕82号)。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,应当由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,你单位不予支付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,用人单位不支付的,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。先行支付后我中心将取得郭锋工伤保险待遇追偿权。
因采取电话、实地、邮寄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《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》。
以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。
泉州市丰泽区社会养老保险中心
2026年7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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